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58號
TPDV,102,司促,1658,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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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倩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零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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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