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0年度,291號
KSDM,90,交易,291,200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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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一七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未考領有適當之駕駛執照,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 日二十一時四十五分許,騎乘車牌號碼OUL—七一五號重型機車,沿高雄縣林 園鄉○○路由南向北行駛,本應注意無照不得駕車,且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 意車前狀況,俾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障礙物無缺陷、視距良好,且依其智識、能力,又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甲○○竟無照駕車,復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違規駛 入來車道前行,適遇陳敬文(七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出生)騎乘車牌號碼ZHR— 二四二號輕型機車,沿北汕路由北向南行駛,亦行經該處,被告甲○○一時煞閃 不及,兩車因而發生對撞,陳敬文因而受有左側腦挫傷併腦內出血、右側肢體癱 瘓、左側顱骨和前顱底骨骨折、左側視神經損傷失明、左側動眼神經麻痺、失語 症等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 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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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