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42號
TPDV,102,司促,1542,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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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欣營造有限公司林鯤生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合欣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並再陳明本件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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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