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欣營造有限公司、林鯤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合欣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並再陳明本件相對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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