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15號
TPDV,102,司促,1515,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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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廷瑞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俐君
      王錫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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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