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03號
TPDV,102,司促,1503,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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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淑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貳仟叁佰陸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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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