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芸華
毛建國
王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貳佰伍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毛芸華、毛│自民國101年0│自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583256│建國、王素│7月01日起 │2月21日起 │八三 │
│ │元 │卿 ├──────┼──────┼───────┤
│ │ │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2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毛芸華、毛│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3256│建國、王素│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
(一)緣債務人毛芸華前就讀能仁家商、東南科技大學邀同
債務人毛建國、王素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583,25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
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毛芸華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583,25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毛建國、王素
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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