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乃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