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18號
TPDV,102,司促,1418,201301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魏如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營業地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
  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泰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