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魏如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公司營業地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 記事項表。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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