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92號
TPDV,102,司促,1392,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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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郭帟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縱橫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明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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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縱橫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