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文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
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