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29號
TPDV,102,司促,1329,201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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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思賢即昇合衛生材料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文雄即永原大藥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叁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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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