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明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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