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9號
TPDV,102,司促,119,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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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明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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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