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巴彥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均庭(原名魏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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