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6號
TPDV,102,司促,116,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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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薛喬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雅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明珠
      賴惠珠
一、債務人賴雅珠賴明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明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惠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1 年12月22日前
  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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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