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薛喬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雅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明珠
賴惠珠
一、債務人賴雅珠、賴明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明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惠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1 年12月22日前
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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