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38號
TPDV,102,司促,1138,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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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昌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叁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
  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暨清償手續費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民國102 年2 月起之手續費尚未到期,屬將來給付之請求,
  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
  (一) 緣相對人郭昌瑛於民國099 年11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9 年11月05日
    起至民國104 年11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 %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
    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
    核貸金額百分之零點七,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期間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
    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
    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1000元之
    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二) 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 年10月18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
    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68032元
    整,及自101 年11月19日起至104 年11月18日止之36期
    手續費新臺幣70560 元整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
    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手續費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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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