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賓航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雪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聯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簡伯諺
一、債務人賓航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
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雪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
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聯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
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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