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麗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