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51號
TPDV,102,司促,1051,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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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麗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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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