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宏盛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相對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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