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玉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
(一)債務人李玉櫻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9859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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