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24號
TPDV,102,司,24,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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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健育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李泰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榮祥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 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 吳榮祥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榮祥為該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 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審司司字第 5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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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