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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