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45號
聲 請 人 賴雪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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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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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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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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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股票│1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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