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684號
TPDV,101,重訴,684,201301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訴訟代理人 施敏雄
      江施素珍
被   告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正雄為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他造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 、175 、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3 月5 日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嘉祥,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林 正雄,有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稽。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林正雄為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1/1頁


參考資料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