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7號
原 告 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劉振瑋律師
複代理人 劉懿嫻律師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人 徐頌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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