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鳳嬌
呂耀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羽瑄(原名張壹鈞)
許蓓甄
李宥榛(原名李依珍)
洪沛瀅(原名洪子雯)
陳伊蓉
何心榆
李春美
莊華露
姜萱
李雅莉
陳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羽瑄等人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關於後開
聲明第二項之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聯合報
、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二分之一版面,刊登如附件
所示內容各一日」,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新臺幣4500元,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