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林秀麗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複代理人 羅元媛律師
秦嘉逢律師
高敏傑
被 告 陳淑霞
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就原告聲請傳喚證人江進木部分(即是否仍聲請調查 及有無調查必要)表示意見。
三、原告應就被告101年6月13日民事理由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