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12號
TPDV,101,重訴,112,2013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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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   告 李春實
      張李寶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
      蔡逸蓉律師
被   告 徐宏偉
      黃兆志
      邱淑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濬智」之記載,應更正為「楊豊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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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