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相 對 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件提付新加坡仲裁並向本院陳報,如逾期未為之,將駁回相對人之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於民國99年1月29日分別簽定神 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Arcadia sasa等四份線上遊戲之 英文軟體授權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系爭合約之第23條皆 約定:「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所發生之一切爭執、爭議,及後 續之修訂,包括但不限於合約之效力,解釋、履行、違反、 終止或無效及非契約之索賠,均應依照中華民國(台灣)仲 裁法規定進行最終之解決,由3名仲裁人組成仲裁庭在新加 坡進行仲裁。」,嗣兩造於99年11月24日協議終止系爭合約 ,並簽定終止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惟兩造對系爭合 約是否終止仍有爭議,且縱認兩造對系爭合約是否合意終止 已無爭議,亦因本件相對人請求聲請人返還權利金事件,屬 系爭合約所衍生之爭議,而仍應適用該仲裁協議之約定。又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限期命相對人 向新加坡提付仲裁,業經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891號裁定 確定兩造間應適用仲裁約定解決本件紛爭,聲請人自得請求 法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將本件爭執提付新加坡仲裁 等語。
二、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 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 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並限期命相對人向新加坡提付仲裁,雖本院於
民國101年5月25日以101年度訴字第915號裁定駁回聲請,然 經聲請人抗告後,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1年度 抗字第920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應停止訴訟程序,經最 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89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再抗告而確定 ,顯見相對人所提出之本件訴訟,應屬仲裁協議之範圍,聲 請人既為妨訴抗辯,法院既已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揆諸前揭說明,此一訴訟程序停止事由是否消滅,應取 決於仲裁程序是否已得出仲裁判斷,故本院自應依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新加坡提付仲裁。又本院審酌相 對人向新加坡提付仲裁雖有跨國尋求救濟之不便利,然聲請 人早於訴訟程序中提出妨訴抗辯,且高院於101年8月已認定 本件有以仲裁方式解決紛爭之必要,最高法院亦於101年11 月8日已確定本件聲請人之妨訴抗辯成立,故相對人如欲繼 續向聲請人為本件請求,應有須向新加坡提付仲裁之認知, 故本院認命相對人應於20天內向新加坡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 報,應係為合理之法定期間,又如逾期未為之,將駁回相對 人之訴,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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