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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802號
TPDV,101,訴,4802,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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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02號
原   告 羅文源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徐鈴茱律師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賴光晧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賴光晧
參 加 人 羅雪鳳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林文鵬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依序為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存卷可徵,故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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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