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799號
TPDV,101,訴,4799,2013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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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99號
原   告 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
被   告 陳炎成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 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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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