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71號
上 訴 人 楊詩綺(原名楊智芬)
(即原告)
被 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12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0,03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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