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7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楊詩綺(原名楊智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之記載均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論,並經本院在判決事 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詳加論述不予採納被告辯詞之 理由,是本院在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記載本件為 一造辯論判決,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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