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540號
TPDV,101,訴,4540,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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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40號
原   告 王贒恭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保蔡平鍾仁愛李淑霞葛寶珠陳王玉
雲、李俊宏、孟懷瑾許薰惠范德鑑黃醒女張美霞于吉
徵、李善敬莊慧文方永和蘭成業、吳國榮、宋瑞榮、蘇瑞
珍、鄭水誠羅秀琴蔡啟志林榮三、周美雲、邱秀靜張昀
嵐、蘇碩斌朱德仁何肇基、張宜立、楊雅雯、林昭沛、范姜
文誠、林玄明蔡承豫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通行權爭訟事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5 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系爭訴訟
標的因系爭通行權所增加之價額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
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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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