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73號
原 告 孫偉雄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被 告 藺傑
藺俊
訴訟代理人 藺偉翔
被 告 藺華
藺潔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5,899,600元,此有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在
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
尚欠4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