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1號原 告 詹江山原 告 詹欉被 告 祭祀公業詹合記‧詹戴‧詹和管 理 人 詹江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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