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3號
原 告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兼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被 告 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良
被 告 蔡昌甫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李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就「被告間之債權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此一爭點部分,詳述相關法律上意見及所引用之證據方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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