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825號
TPDV,101,訴,2825,2013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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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25號
原   告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堅容
訴訟代理人 許義雄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陳芷蕓
被   告 劉文娟
被   告 李雨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首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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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