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702號
TPDV,101,訴,1702,2013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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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02號
原   告 葉姿位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張志煌即天地電業工程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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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