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焦仁和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孫健平、秦杰
因101年度訴字第112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關於金錢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另
登報道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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