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108號
TPDV,101,親,108,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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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108號
原   告 應家淇
      詹應德秀
      應德玉
      應秀珍
      應德春
      應德姈
      應德貴
上七人共同
代 理 人 楊久弘律師
複 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應德海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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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