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714號
TPDV,101,聲,714,2013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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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合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自應准許,爰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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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