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方承昜
方承暄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鍾金錦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期間,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方治平遺產清冊之期間延展至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方治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於101年4月10日死 亡)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長年旅居他國,主要財產遍布香 港、大陸地區,死亡後清查不易,無法於知悉起三個月內開 具遺產清冊,爰聲請裁定延展陳報期間等語。
三、經核被繼承人係於馬來西亞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 死亡證明書可查,其請求延展遺產清冊之陳報期間,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