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980號
TPDV,101,繼,1980,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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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李姵萱
聲 請 人 黃予岑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宜蓁
聲 請 人 范文傑
      李坤儀
      李坤孝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李坤忠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李坤忠除戶戶籍謄本
  或死亡證明書(若係國外死亡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公
  證處認證),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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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