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964號
TPDV,101,繼,1964,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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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楊重遠
代 理 人 王寶蒞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聲請,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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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