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587號
TPDV,101,繼,1587,2013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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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猷靂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張猷靂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張猷靂(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於民國97年7月23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猷靂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 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次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 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故於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全體均 拋棄繼承時,即應準用民法第1177條以下有關無人承認繼承 之規定,依法定程序,進行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理。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猷靂於民國97年7月21 日死 亡,茲因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有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事件,而 被繼承人各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查無其他繼承人,為 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張 猷靂繼承系統表、本院97年10月9日北院隆家定字第1286、1 455、1612號函、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518號民事裁定、96 年度存字第6497號提存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述事實與上開證據資料相符,且經本院調閱97 年度繼字第1286號、第1455號、第1612號卷查核無誤,堪信 為真實。復查無被繼承人親屬曾經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產 管理人或報明法院之情形,而被繼人亦非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之榮民,聲請人自非不得以利害關係人 之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經徵得楊正評律師



之同意擔任被繼承人張猷靂之遺產管理人,有卷附公務電話 紀錄足稽。楊正評律師擔任律師多年,具有專業素養與豐富 實務經驗,由其擔任被繼承人張猷靂之遺產管理人,應可勝 任,爰選定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張猷靂之遺產管理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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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