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易紹玉
代 理 人 張心靈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朱玉鳳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心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被繼承人朱玉鳳(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死亡)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朱玉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 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 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朱玉鳳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死亡, 其生前立下公證遺囑,將名下台灣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內之存款遺贈予聲請人易紹玉,因未指定遺囑執行人 或委託他人指定,而聲請人無配偶與子女,在台並無其他親 屬,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致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為此依法 聲請指定張心靈為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公 證書正本、經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信義聯合事務所 公證之公證遺囑、戶籍登記簿與寄園回憶錄為證,復經證人 潘靖、郝宇琪到庭證述遺囑確由其所親自簽名,當時被繼承 人朱玉鳳狀況很好,也可以說話,行動自如等語明確(見10 1 年12月17日筆錄),應堪信為真實。本院認被繼承人朱玉 鳳生前立有本院公證處公證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 無其他親屬,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則聲請人為 受遺贈之人,聲請指定朱玉鳳之遺囑執行人,即無不合,爰 指定張心靈為朱玉鳳之遺囑執行人。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