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亞夫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10×34=3,400元】。二、應提出聲請人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 無擔保協商機制所成立之協商條件,並就成立協商後,迄今 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提出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 、證明及成立債務協商時之還款來源,並請表明自何時起未 清償及說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 大困難之理由,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 ,聲請人於96年間有受領祭祀公業高積祥分配款20萬元,聲 請人將該款項用於何處?為何有該筆額外所得仍毀諾?三、聲請人除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安泰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聯 邦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外,有無與其他債權銀行成 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應說明聲請人與上開金融機構成立 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 ,聲請人已清償幾期?已清償金額為何?成立個別協商時之 還款來源?並應表明聲請人自何時起未清償,及不能繼續履 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原因。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之 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薪資金額及投保單位之證明。五、應說明聲請人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並提出證明文件或 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 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 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六、應提出聲請人之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 通、醫療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七、應提出聲請人配偶林玉英之99、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其工作狀況,並提 出林玉英之101年度薪資證明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
八、應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 ,並說明高婉玲之就學、工作狀況,且提出高婉玲之99、 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應提出聲請人及高婉玲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 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 請註明)。
十、應說明聲請人所持李長榮化工之股票目前之市值,若聲請人 已出售其所持有各該公司之股份,則請提出各該出售之相關 證明文件。
十一、應說明聲請人於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受領祭祀 公業高積祥派發分配款新臺幣135萬元後,用於何處?迄 今是否仍有餘額?金額為何?餘額將作何使用?並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之。
十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佰俐商行」(統一編 號:00000000號)之負責人,應說明「佰俐商行」之設立 時間、營業地址、資本額、組織類型、營業項目、現況及 最近5年內之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