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116號
TPDV,101,司聲,2116,201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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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116號
聲 請 人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生 
相 對 人 邱石蓮即正宗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八二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 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 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 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2042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28,000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1820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20 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 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 民事執行處通知、民事庭已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042號(含執全卷) 、99年度存字第1820號、101 年度司聲字第619 號事件卷宗 審核,查本案訴訟業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 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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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