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8475號
TPDV,101,司票,18475,2013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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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47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陳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 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7.8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到期日101 年8 月1 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 部分外,其餘200,000 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 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除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茂成興業有限公司發 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 日內補正查相對人茂成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對茂成興業有限公司請求 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 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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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