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546號
TPDV,101,司拍,546,201301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呂梅蘭
相 對 人 黃啟宇即黃頌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7日所為之101年度司拍字第546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依聲請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查系爭本票仍在聲請人占有中」應更正為「查系爭股票仍在聲請人占有中」。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係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原裁定附表之股票,準此 ,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